舞臺燈光使用時需要遵循哪些原則呢?
2019-04-08 16:20:27 來源: 點擊:1640 喜歡:0
燈光具有四個可控制的屬性:亮度、色彩、分布和移動(指燈光的變化)。
運用燈光的這些屬性可達到四個目的:清晰度、組合、形狀顯示、氣氛。
舞臺燈光設計要充分考慮到活動面積范圍,還要根椐需要為我所用合乎邏輯的原則下設計。一般說來、表演區應有12米-16米,寬10米-12米深大小的面積才能使演員感到:表演自如;燈光設計要滿足大面積布光,避免出現燈光盲區,燈光布局對演員和觀眾是一種語言,情節的發生和感情變化可以通過燈光來表現。
燈光設計人應充分運用燈光的語匯向演員和觀眾表達情感寓意,在觀眾的心中產生燈光無聲勝有聲的舞臺效果。再通過調整燈光角度和顏色,可以改變人的視覺效果、使瘦子變胖子,使胖子變瘦子,使矮子變高個,使高個變矮子。給觀眾一種美上加美的藝術享受,這一項重要的任務完成的好壞與布光、用色準確性有直接關系。
光色是舞臺美術表現空間造型的基礎,光色的塑型效果不僅可以強調人物的表演、事件的時間、季節和環境的氣氛,而且光色的明暗還能加強虛實的表現,有助于情緒感染,引起人們的聯想。如果沒有光色的效果,可以說舞臺的演出將黯然失色。
為此,一方面是通過燈光的手段表現空間,即在有限的舞臺空間里幫助表現劇本所需要的無限空間;另一方面則是隨著戲劇演出的進展,在時間的延續中,利用燈光的明暗起伏、畫面的光比、色彩變化(色彩前后對比)及表演區(光區)的改變等諸手段來加強戲劇演出的(流動的)畫面空間效果,燈光的場中的變化。這些表現手段可通稱之為燈光節奏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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